(2017)豫0526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书文与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阳中盈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文,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阳中盈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盈德气体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589号原告李书文,男,196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与民航路交叉口银基王朝1号楼402。法定代表人高松理,职务经理。被告安阳中盈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中盈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自豪,职务经理。被告安阳盈德气体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滑县中盈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自豪,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书文诉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阳中盈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盈德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书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书文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