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书文与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阳中盈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文,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阳中盈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盈德气体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589号原告李书文,男,196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与民航路交叉口银基王朝1号楼402。法定代表人高松理,职务经理。被告安阳中盈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中盈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自豪,职务经理。被告安阳盈德气体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滑县中盈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自豪,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书文诉被告河南利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安阳中盈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盈德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书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书文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