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951号原告:范某,住德惠市米沙子镇。被告:刘某,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原告范某诉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范桂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立忠返还购买理财产品款10770元。事实与理由:范桂红与刘立忠于2015年6月26日离婚。2015年10月19日范桂红因病住院,刘立忠将医院报销的合作医疗款及押金10770元侵占,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约定于2016年7月21日还款,至今未还,刘立忠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因范桂红不能提供刘立忠的准确送达地址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视为被告不明确,范桂红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桂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返还;邮寄费112元,由范桂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