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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树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树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315号原告:徐树贤,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固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团结路。法定代表人:付健,系公司经理。徐树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徐树贤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树贤撤诉。案件受理费526元,由徐树贤负担。审判员 刘培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