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郭惠云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郭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329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社旗县赊店镇西关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张树俊,任队长职务。被执行人:郭惠云,女,1983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郭惠云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惠云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沛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