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芬与陈福狮、黄美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芬,陈福狮,黄美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818号原告:郭芬,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福狮,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美娇,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郭芬诉陈福狮、黄美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郭芬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福狮、黄美娇的起诉。本院认为,郭芬以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陈福狮、黄美娇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芬撤回对陈福狮、黄美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郭芬承担。审判员 林元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曦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