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刑更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罪犯毛彦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彦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刑更297号罪犯毛彦龙,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洱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洱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彦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2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大理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毛彦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彦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为211.2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毛彦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彦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彦彬审判员 段 冲审判员 姜 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