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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传勇、张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勇,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勇,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委托代理人王星平、申庆超,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敏,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03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149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晓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