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海辉与关建础、莫瑞标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61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辉,关建础,莫瑞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朱海辉,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关建础,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莫瑞标,男,1949年6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朱海辉与被执行人关建础、莫瑞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关建础、莫瑞标履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受理费、公共费暂计181300元,并负担执行费262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另本院通过发函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关建础、莫瑞标的户籍地址进行搜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搬离该址居住,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清楚法院执行工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6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瑞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