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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金百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 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 号 (2017)辽0113民初2033号 当 事 人 原 告 原告:沈阳市金百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郑州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礁,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3671950453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魏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告 被告:韩李丽,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平,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第三人 无 诉 辩 主 张 原 告 诉 称 原告诉称,请求被告给付拖欠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共计四年的物业费4100元及滞纳金73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系北美公馆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被告自2014年起至今未交纳物业服务费。 被 告 辩 称 第三人述 称 无 查 明 事 实 房 屋 地 址 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南大街48号北美公1-16#2-6-3 房 屋 面 积 85.4平方米 收 费 标 准 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1.0元 欠 费 时 间 2014年起至2017年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其他 无 本院认为 本案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原告主张物业服务费于法有据,故被告作为业主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经计算2014年起至2017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为4099.2元(85.4×4×12×1),故本院支持4099.2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因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不足之处,被告并非恶意欠费,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今后的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改正被告答辩中所提问题,进一步提高广大业主满意度。关于被告在答辩中提到的房屋质量问题,被告可另行主张。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韩李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金百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起至2017年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409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韩李丽承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奚 凯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君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