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敏琦与被执行人屈明明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敏琦,屈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樊敏琦,女,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屈明明,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敏琦与被执行人屈明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屈明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