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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敏琦与被执行人屈明明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敏琦,屈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樊敏琦,女,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屈明明,男,1988年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敏琦与被执行人屈明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屈明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