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强美、张文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美,张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664号申请执行人赵强美,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文进,男,1962年出生,住蒙城县城南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文进所有拥有的皖S×××××号捷豹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