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中棋木材经营部与昆明香木子木业有限公司、方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中棋木材经营部,昆明香木子木业有限公司,方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民初1450号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中棋木材经营部。住所:昆明西南木材市场*幢。法定代表人严其仁。委托代理人郭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香木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办事处黑荞母社区明拉古。法定代表人方丽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方丽娟,女,彝族,1985年8月15日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郝佳炜、何跃敏,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中棋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中棋木材)诉被告昆明香木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木子公司)、方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棋木材的法定代表人严其仁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忠,被告香木子公司、方丽娟的委托代理人郝佳炜、何跃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棋木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100279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每月1%计);2、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事实及理由:被告香木子公司向原告采购木材,双方于2016年4月15日对帐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00279元,被告方丽娟作为法人出具欠条一张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香木子公司系被告方丽娟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方丽娟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被告资产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基于被告恶意拖欠欠款的行为,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香木子公司答辩称: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提交的欠条是被告方丽娟签署,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欠款与公司有关,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方丽娟答辩称:欠条真实性无异议,但欠款与公司无关。因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无依据,且原告主张的利率计算标准也不符合约定及法定。诉讼费和保全费是因起诉产生,但保全担保费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证据真实有效,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香木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被告方丽娟。2016年4月15日,被告方丽娟向原告出具《欠款条》,其中确认差欠原告采购木材货款100279元。另,原告支付保全费1055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方丽娟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经查明,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方丽娟即应按《欠款条》中确认的金额支付欠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方丽娟支付欠款100279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原告与被告方丽娟之间就款项支付未约定付款时间,故本院酌情判令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9日开始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另,原告主张的保全费系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必要支出,依法也应由被告方丽娟承担。诉讼保全保险费并非本案必要支出,双方对此也没有特别约定,故该项费用,被告方丽娟不应承担。关于被告香木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在欠条中仅有被告方丽娟署名的情况下,原告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被告香木子公司对此应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香木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中棋木材经营部货款100279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二、驳回原告昆明市西山区中棋木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丽娟承担。保全费10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丽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葛吟秋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人民陪审员 钱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乐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