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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尤攀攀、于尤佳等与石建明、王方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攀攀,于尤佳,于尤博,胡先香,石建明,王方烈,李军,王新社,黄刚,张峰,彭秀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860号原告尤攀攀。原告于尤佳。原告于尤博。法定代理人尤攀攀。原告胡先香。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修理,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建明。被告王方烈。被告李军。被告王新社。被告黄刚。被告张峰。被告彭秀虹。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尤攀攀、于尤佳、于尤博、胡先香与被告石建明、王方烈、李军、王新社、黄刚、张峰、彭秀虹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尤攀攀、于尤佳、于尤博、胡先香于2017年5月24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攀攀、于尤佳、于尤博、胡先香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建明、王方烈、李军、王新社、黄刚、张峰、彭秀虹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攀攀、于尤佳、于尤博、胡先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尤攀攀、于尤佳、于尤博、胡先香共同负担。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