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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辉、陈君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辉,陈君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233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和县,被告:陈君仙,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陈辉、陈君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陈辉拖欠贷款本息未按时归还,且被告陈辉、陈君仙为夫妻关系,请求判令:1.被告陈辉清偿尚欠(含已到期及未到期)借款本金237262.94元及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根据合同约定,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按借款利率(月利率为1.5%)按日计算,罚息以逾期借款本金按罚息利率(即按上述借款利率上浮30%)按日计算,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截至2017年1月19日所欠利息15824.36元、罚息3222.99元、复利868.44元〕;2.被告陈君仙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辉、陈君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陈辉。签约情况:2014年5月22日,陈辉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填写并递交《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38149001446),同意接受个人信用贷款条款。此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陈辉发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陈辉签名确认。贷款金额:先后发放18笔贷款,分别为170000元、30000元、50000元、16000元、24000元、13000元、22000元、16000元、17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300元、10700元、11000元、11400元、11800元、12200元。贷款期限:均为36个月,贷款170000元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贷款30000元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贷款50000元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贷款16000元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贷款24000元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贷款13000元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贷款22000元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贷款16000元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贷款17000元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贷款10300元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贷款10700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贷款11000元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贷款11400元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贷款11800元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贷款12200元自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每月16日为还款日。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5%。罚息计收标准: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月利率1.95%。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95%计收复利。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属于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欠款情况:陈辉自2016年9月开始未按时足额还款,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237262.94元、利息15824.36元、罚息3222.99元、复利868.44元(其中170000元贷款欠本金56678.57元、利息3433.71元、罚息1459.23元、复利252.01元;30000元贷款欠本金10002.19元、利息607.86元、罚息257.52元、复利44.70元;50000元贷款欠本金16670.19元、利息1013.11元、罚息429.18元、复利74.53元;16000元贷款欠本金6785.87元、利息436.37元、罚息101.01元、复利22.18元;24000元贷款欠本金12934.71元、利息867.53元、罚息142.76元、复利42.06元;13000元贷款欠本金7497.11元、利息509.92元、罚息72.90元、复利24.32元;22000元贷款欠本金15374.88元、利息1067.12元、罚息119.70元、复利49.74元;16000元贷款欠本金11586.31元、利息807.34元、罚息85.78元、复利37.46元;17000元贷款欠本金13151.40元、利息922.81元、罚息88.46元、复利42.47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7704.62元、利息542.29元、罚息49.51元、复利24.87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7996.60元、利息564.44元、罚息49.14元、复利25.80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8451.04元、利息598.08元、罚息49.77元、复利27.24元;10300元贷款欠本金8942.76元、利息634.43元、罚息50.51元、复利28.83元;10700元贷款欠本金9533.89元、利息677.92元、罚息51.68元、复利30.72元;11000元贷款欠本金10048.13元、利息716.01元、罚息52.36元、复利32.35元;11400元贷款欠本金10665.67元、利息761.53元、罚息53.45元、复利34.35元;11800元贷款欠本金11297.06元、利息808.13元、罚息54.50元、复利36.37元;12200元贷款欠本金11941.94元、利息855.76元、罚息55.53元、复利38.44元)。另查,陈辉、陈君仙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6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陈辉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属于违约,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陈辉还应承担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对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陈辉欠款的数额,有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对账单、系统截图证实,且陈辉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陈辉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陈君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君仙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陈辉、陈君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辉、陈君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37262.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利息为15824.36元、罚息为3222.99元、复利为868.44元,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95%计算复利;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8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陈辉、陈君仙负担(该费用被告陈辉、陈君仙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颖书 记 员  钟金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