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姜峰、宫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峰,宫秀芬,张晓东,汤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239号申请人:姜峰,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宫秀芬,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烟台市牟平区。被申请人:张晓东,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被申请人:汤天鹏,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申请人姜峰与被申请人宫秀芬、张晓东、汤天鹏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姜峰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宫秀芬丈夫张玉光名下的位于牟平区振兴街166号3-204房屋(房产证号烟房权证牟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姜峰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宫秀芬丈夫张玉光名下的位于牟平区振兴街166号3-204房屋(房产证号烟房权证牟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祥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贵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