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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继周与张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周,张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陈继周,男,1945年7月6日生,汉族,住杞县邢口镇文教院。身份证410221194507061812。被执行人:张占国,男,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杞县。本院在执行陈继周与张国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无房产,无车辆等信息,经申请人申请,同意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21执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云霄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新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