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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55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高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高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5585号之二原告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世界金融中心A座11层A2、GH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2715164-3。法定代表人张锦成。委托代理人黎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美华,该公司员工。被告高鹏,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述原告与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5元,由原告美联物业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小华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