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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民初1236号原告:李某,现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几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关系一直没有缓和。原告曾于2016年8月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被告的感情早已破裂,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某1辩称,其不同意离婚。青岛市李沧某路XXX号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是回迁房。拆迁之前的房屋是被告个人单位的福利分房。上述房屋能办理房产证,但是目前没有办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被告系再婚,被告与前妻生育一女张某2,并不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自2016年8月25日起分居至今。该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曾于2016年9月13日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于2016年9月22日撤回起诉。关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结婚证原件1份、(20XX)鲁0213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原件1份予以证明,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原告主张,原、被告婚后无子女,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天天争吵,原告因此离开家,两人分居。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被告称,原、被告的感情一直很好,两人还有和好的可能。如果被告做错了,原告可以提出来,被告可以改正。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已经22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确立了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两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而被告有和好的意愿,原告也无有效证据证明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宝霞人民陪审员  胡 雪人民陪审员  胡孝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