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行审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桐柏县公安局、王虎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公安局,王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412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杜万成,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王虎生,男,汉族,1965年6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编号为411330-10061119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交通违章罚款及滞纳金。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公安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王虎生作出的编号为411330-1006111920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