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白海亮诉被告李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亮,李金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523号原告:白海亮。被告:李金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亮诉被告李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白海亮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海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海亮负担。审判员 孔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方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