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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白海亮诉被告李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海亮,李金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8民初523号原告:白海亮。被告:李金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亮诉被告李金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白海亮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海亮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海亮负担。审判员  孔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方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