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文东与上海众侨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东,上海众侨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573号原告:叶文东。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马祥,男,在江苏省兴化市楚天法律服务所工作。被告:上海众侨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叶文东与被告上海众侨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叶文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文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费紫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