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幸洪鼎犯贩卖毒品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洪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258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幸洪鼎,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幸洪鼎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川102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幸洪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幸洪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向法院缴纳10000元。被执行人幸洪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3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幸洪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2016)川1025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8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幸洪鼎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幸洪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曾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小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