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嘉胜与丹东祥京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嘉胜,丹东祥京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孙嘉胜,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丹东祥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京男,该公司经理。上述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工资1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权力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