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7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范赛飞,范海燕,高密市泰戈商贸有限公司,范照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702-3号申请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范赛飞。被申请人范海燕。被申请人高密市泰戈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范照辉。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先与被申请人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范赛飞、范海燕、高密市泰戈商贸有限公司、范照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密市鑫彤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技术室的应退回的预交评估费8000元整。冻结期限一年,字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