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姜伟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5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庄某。被告人姓名姜伟卫,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前科劣迹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1次。强制措施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罪名盗窃罪。辩护人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林利。犯罪事实2017年3月22日3时许、29日9时许,被告人姜伟卫在本区仰新社区A-xx幢宿舍楼四楼xxx室、双屿街道奇伟路x号xx网吧A13号机位,先后二次分别窃取被害人罗某放在床上的vivoX6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181元)及手机壳内夹有人民币205元,从李某的手机微信中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自己微信。后上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罗某。量刑建议公诉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辩护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量刑情节从重累犯从轻坦白、部分追赃、认罪认罚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伟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姜伟卫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5元,返还被害人罗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华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