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金招弟、潘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招弟,潘露,杨放帆,林南芬,杨果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招弟,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潘露,女,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杨放帆,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林南芬,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杨果一,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金招弟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潘露及原审被告杨放帆、林南芬、杨果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温鹿商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金招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叶 珺审判员 夏晓峰审判员 杜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