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宓传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宓传营,王梅,王爱民,王爱武,王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号。被执行人宓传营,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梅,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爱民,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爱武,女,汉族,现住淄博市。被执行人王玉芬,女,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2016)鲁0303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