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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子航与丁慧、兰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航,丁慧,兰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1174号原告:黄子航,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址: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丁慧,男,1982年5月10日生,住址:前郭县。被告:兰立霞,女,1984年3月16日生,住址:前郭县。原告黄子航诉被告丁慧、兰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惠玉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子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慧、兰立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黄子航诉称:2016年3月7日丁慧、兰立霞向我借款30万元,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二人出具借据一枚。逾期未还,后多次索要未果。丁慧、兰立霞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7日丁慧、兰立霞向黄子航借款30万元,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二人出具借据一枚。逾期未还,经索要未果。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丁慧、兰立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的抗辩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出具了借据一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慧、兰立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黄子航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起按年利率6%计息至执行完毕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丁慧、兰立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重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