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刑更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余保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余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788号罪犯张余保,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五河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蚌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余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2年、2014年、2015年三次裁定减刑二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6月16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7年5月9日提出对罪犯张余保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张余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四次,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余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先后于2015年4月、9月、2016年3月、8月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四次;2015年5月、8月、11月、2016年2月、5月、2017年2月获得季度表扬六次。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余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余保予以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庆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