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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元国、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元国,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卫海锋,潘素霞,薛会会,陈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48号申请人黄元国,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付云龙、李宝杰(实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卫海锋。被申请人卫海锋,男,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潘素霞,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薛会会,女,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邓州市。被申请人陈秋波,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舞钢市。申请人黄元国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755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卫海锋、潘素霞、薛会会、陈秋波银行存款7755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