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玉文与被告顾永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文,顾永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02民初4656号原告:白玉文,住承德市,现住承德市。被告:顾永超,住承德市隆化县,现住承德市。原告白玉文与被告顾永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文、被告顾永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玉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恢复原告的房屋及居室的原状;2.赔偿破坏原告房屋的一切经济损失113977.50元,赔偿精神损失1000.00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白玉文变更诉讼请求为:1.恢复通风道原状;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2日将所购置的二手旧楼进行拆除,在拆除地面过程中,雇佣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员,使用强大的机械动力和人工大锤野蛮施工将原告居室屋顶的楼板造成严重的破坏,塌陷程度达3厘米和大面积裂缝,严重威胁着原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原告制止不住,曾多次报警,仍然无果。目前,原告白天呆在屋里提心吊胆,夜里久久不敢入寝,被告仍然继续施工,已经将原告有效使用的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5间房屋破坏了4间。被告在装修过程中拆毁了国家设计的通风道主体墙,不仅危害了楼的整体安全结构,更严重的是剥夺了原告的健康权。所以请求法院裁决被告必须恢复楼体的整体结构-通风道主体墙,还原告的健XX活权。顾永超辩称,之前的通风道是砖砌的,早已被堵死了,被告在装修时,将砖砌通风道专门进行了清理,将砖砌的通风道改成了通风管进行通风,通风管直径约10厘米,被告从地面接通后,加了弯头,靠墙走管,连接楼顶的通风道,原告家的通风没有问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楼层平面图一页,拟证明通风道原有12厘米宽;被告认为通风道开口处为12厘米,但是管道没有这么宽;该证据能够证明通风道的位置及设计方案,本院予以采信。2、3号证据照片两张,拟证明被告将通风道破坏、拆毁;被告认为不能确定是被告家,不予认可;该证据中不能看出通风道是否破坏,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上下楼居住的邻居,原告住1楼,被告住2楼。2016年被告将所住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被告将在其屋内的原建筑留有的直上直下砖砌通风道予以拆毁,改造成由管子接通,被告在用管子连接地板及天花板的通风道口时,将原有直上直下的形式改变成增加了四个九十度角的形式。本院认为,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楼房中的通风道系全层楼住户共同使用的通风设施,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将原有直上直下的通风管道平添4个90度拐角,其必然对通风管道的吸力、效果造成影响,原告居住1楼,被告居住2楼,其对通风管道的改变,直接影响原告房屋通风的效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恢复通风道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系上下楼居住的邻居,平时在生活中应本着互帮互助、互敬互爱的态度,谦恭的处理邻里关系,努力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永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改造的通风道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2578.00元,减半收取1289.00元,由被告顾永超负担,退还原告128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立红附页:本判决书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