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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20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2033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利海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利海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20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利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板桥。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工投集团利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第三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新乡华星药厂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已执行第三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款项人民币777127元,第三人河南新乡华星药厂提出执行异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真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