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平坝县九甲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坝县九甲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执6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铁炉冲路5号。法定代表人:梁建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湘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平坝县九甲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平坝区���字乡老云村。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矿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坝县九甲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已和解协议,申请人湖南华南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执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许  爱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熊熊(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