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亨、黄玉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亨,黄玉花,杨觉,杨志,王火南,甘建兰,王焕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杨亨,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申请执行人黄玉花,女,194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申请执行人杨觉,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申请执行人杨志,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王火南,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甘建兰,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王焕吉,男,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杨亨、黄玉花、杨觉、杨志与王火南、甘建兰、王焕吉关于生命权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80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火南、甘建兰、王焕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亨、黄玉花、杨觉、杨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火南、甘建兰、王焕吉赔偿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6316.03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火南、甘建兰、王焕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车辆、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火南、甘建兰、王焕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把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火南、甘建兰、王焕吉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骥审 判 员 陈菲勇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晓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