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张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850号起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115号。负责人:刘承亚。2017年5月24日,本院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起诉人张力偿还起诉人应收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共计377852.16元。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于2012年3月31日与起诉人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借款47万元。截止2017年5月3日,被起诉人尚欠起诉人贷款本金342237.78元、利息33734.38元。根据合约约定,被起诉人还应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88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被起诉人张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蔡清芳审判员  谢秋霞审判员  邹隆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