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郭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郭玉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316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某住宅小区社区服务楼三楼北头。代表人:李书全,该业委会主任。被告:郭玉兰,女,1941年12月9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郭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薄报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