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劳家彬与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家彬,林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105号原告:劳家彬,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浦北县。被告:林清,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家彬与被告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劳家彬在诉讼费预交的期限内未预交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建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小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