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进军、杨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军,杨骏,南昌市泸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王进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骏,男,汉族。被执行人南昌市泸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滨江豪园2#02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68598800-6。法定代表人:管友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赣012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骏、南昌市泸赣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骏、南昌市泸赣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9349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29349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