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3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秀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2124号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常州路40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68320722R。法定代表人刘春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佳睦,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杨秀英。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裕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赫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