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隘支行、宁波易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隘支行,宁波易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周淼苗,杨国娣,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隘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71115416-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青年路68-80号。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豫仙,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宁波易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953113-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周淼苗,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杨国娣,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肖海,男,1964年7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隘支行与宁波易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周淼苗、杨国娣、肖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5年4月22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淼苗、杨国娣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淼苗、杨国娣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