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明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辉,男,汉族,1977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西平县。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17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法院,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交货地点,本案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在中原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货款,合同履行地在接受货币一方张明辉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辖区,故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1790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