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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恩施州来凤县五台煤矿发利有限公司、罗文轩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恩施州来凤县五台煤矿发利有限公司,罗文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恩施州来凤县五台煤矿发利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绿水镇深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446046839。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海,系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罗文轩,男,生于1958年3月24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义平,系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恩施州来凤县五台煤矿发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凤五台煤矿”)因与再审申请人罗文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来凤五台煤矿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来凤县人民法院没有通知来凤五台煤矿参加庭审,也没有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该调解程序违法,所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是无效的;同时,原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来凤五台煤矿提交的“关于罗文轩等7人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说明”,证实罗文轩在五台煤矿工作时间只有2年。特申请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对本案予以再审。审查来凤五台煤矿的再审申请期间,罗文轩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称:罗文轩自1995年起就在五台煤矿长期从事采煤工作,因患职业病而被用人单位五台煤矿终止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罗文轩的劳动关系,罗文轩与用人单位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罗文轩享有报销医疗费用、获得工资待遇的法定权利,同时,作为用人单位还应支付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故请求:1、来凤五台煤矿补发罗文轩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工资63168元;2、补交2013年至2018年3月14日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并退还罗文轩先行垫付的2013年至2015年6月30的社会保险金9780元;3、支付检查费用690元;4、支付治疗费2360元。5、支付1995年至2014年的补助金41208元。本院认为,来凤五台煤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罗文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法定再审情形,但鉴于来凤五台煤矿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本案仍应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