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国,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系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大中海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炳,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658号。法定代表人:范宝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胜,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范宝堂,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茹,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且经通知其仍不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