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倪永杰与徐晓帅、宗运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永杰,徐晓帅,宗运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840号原告倪永杰,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徐晓帅,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宗运玲,女,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倪永杰与被告徐晓帅、宗运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