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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宗奎与吉林省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王兆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宗奎,王兆侠,吉林省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宗奎,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广东省佛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东响铃公园西门口。法定代表人:郑威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保,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公主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奇学海,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吉林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兆侠,女,汉族,1934年5月5日生,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上诉人李宗奎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都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原审原告王兆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宗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宗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宗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上诉人李宗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月光审判员  于 亮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