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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与连春圳、连秀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连春圳,连秀桂,连克猜,陈蕃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民初6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宝山路111号。主要负责人:郑日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兆,男,该行职员。被告:连春圳,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连秀桂,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连克猜,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蕃隆,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以下简称大田邮储)与被告连春圳、连秀桂、连克猜、陈蕃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田邮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春圳、连秀桂、连克猜、陈蕃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田邮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连春圳、连秀桂立即偿还大田邮储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利息3903.19元(计算至2017年3月8日止),合计73903.19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9日起至贷款正式结清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2.连克猜、陈蕃隆对连春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连春圳、连秀桂、连克猜、陈蕃隆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9日,大田邮储与连春圳、连秀桂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1年,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连克猜、陈蕃隆、连春圳与大田邮储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连克猜、陈蕃隆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大田邮储依约向连春圳发放贷款,但连春圳并未按期偿还借款。截至2017年3月8日,累计拖欠借款本息73903.19元。连春圳、连秀桂、连克猜、陈蕃隆未作答辩。大田邮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借据、放款单、卡复印件、还款计划表、还款账户明细、贷款结清试算、结婚证各一份。连春圳、连秀桂、连克猜、陈蕃隆未到庭质证。对大田邮储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大田邮储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9日,乙方联保小组成员连春圳、连克猜、陈蕃隆与甲方贷款人大田邮储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连秀桂等三人分别在连春圳、连克猜、陈蕃隆配偶栏上签字),约定:1.连克猜、陈蕃隆、连春圳自愿成立联保小组,连春圳为联保小组牵头人;2.从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9日止,甲方可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700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2100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3.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在约定期限内,不论联保小组成员内的任一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借款金额,该期限内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7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210000元,保证人对甲方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5.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6.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7.乙方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8.其他事项。同日,甲方贷款人大田邮储与乙方借款人连春圳、乙方配偶连秀桂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1.贷款金额为70000元,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14.58%,贷款用途为购煤;2.期限自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3.乙方在贷款期内,如果未出现过逾期记录,未做过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变更等贷后交易,并且连续5期正常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其第5+1期的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后续免息依次类推;乙方贷款期限、还本期、连续正常还款期限小于5+1的情况下,不能享受利息免除的优惠;如果乙方选择阶段性还款法,连续还款期从首次还款期开始计算4.乙方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10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5.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6.还款日为放款日以后期的对日,还款日在以后期没有对日的,月末日为还款日(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7.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可能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强制提前收回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贷款人为实际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等支出;8.由陈蕃隆、连克猜提供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9.其他事项。当日,大田邮储依约向连春圳发放贷款70000元,执行年利率14.58%,借款期限从2016年2月29日至2017年2月29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首次还本月数为第11个月。另查明:2003年12月22日,连春圳、连秀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2016年11月29日起,连春圳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3月8日,连春圳结欠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3903.19元,合计73903.19元。本院认为,大田邮储与连春圳、连秀桂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与连克猜、陈蕃隆、连春圳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大田邮储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连春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借款期限已届满,连春圳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大田邮储可要求连春圳立即偿还或支付全部贷款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和费用。连春圳、连秀桂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发生于连春圳、连秀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连春圳、连秀桂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属连春圳个人债务,且连秀桂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承诺对连春圳的借款形成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连克猜、陈蕃隆、连春圳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该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借款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连克猜、陈蕃隆应对连春圳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春圳、连秀桂、连克猜、陈蕃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大田邮储的各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连春圳、连秀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借款70000元、利息3903.19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8日),合计73903.19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连克猜、陈蕃隆对连春圳应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计824元,由连春圳、连秀桂、连克猜、陈蕃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劲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