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行审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付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106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定代表人黎光华,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燕,女,住址河南省驿城区。申请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就被申请人付燕豫Q×××××车辆违章行政处罚决定一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同年5月23日申请人撤回了申请。本院认为: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自动撤回了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被申请人付燕豫Q×××××车辆违章行政处罚决定一事,不准予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