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与闫宝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分公司、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闫宝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支公司,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076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1号。负责人:史晓玲,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强,男,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闫宝荣,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1983年,住陕西省麟游县,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镇桑园街8号。负责人:赵兵科,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晓兵,男,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第三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住所:陕西省岐山县凤鸣镇朝阳路32号。负责人:郭小刚,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系该公司员工,全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闫宝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分公司、第三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的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麟游支公司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