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与何元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何元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440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东路22-1甲号。负责人:常云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女,1986年2月17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280号4-7-4。被告:何元利,现住沈阳市于洪区中海城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何元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