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28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426范福成.doc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马别克·巴拉别克,范福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8民初426号原告:居马别克·巴拉别克,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哈萨克族,退休干部,现住新疆尼勒克县。被告:范福成,男,1971年6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新疆尼勒克县。原告居马别克·巴拉别克诉被告范福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居马别克·巴拉别克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居马别克·巴拉别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马别克·巴拉别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居马别克·巴拉别克负担。审判员  陈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雯 来源: